close

病人拒絕醫療權與求死權 談病人自主權利法

病人拒絕醫療權與求死權不只在台灣,在各國也都備受關注,正反兩方都有自己的見解。簡單來說,拒絕醫療權有兩種,一種為一般拒絕醫療權(拒絕不涉及生死的醫療行為的權利),一種為特殊拒絕醫療權(拒絕涉及生死的醫療行為的權利),而台灣現行法律下只有保障「一般拒絕醫療權」,但「病人自主權立法」則承認:在「特定條件」下,病人享有「特殊拒絕醫療權」。

台灣立法院在20151218日三讀通過《病人自主權利法》,為亞洲第一部維護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也是國內首部以病人為主體,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決策的權利,亦即把醫療決定與善終的權利還給病人。而距離2019年正式上路,三年的緩衝期已經剩下一年的時間。

在病人自主權立法之前,台灣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但此條例是僅保障末期病人的醫療決定權,且適用範圍只在心肺復甦術及只能延長瀕死過程的維生醫療,也就是說病人如果在於健保卡註記DNR(拒絕無效醫療),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發生狀況時到院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呼吸、心跳停止,且死亡已不可避免時;醫師依法不為其施行電擊、心肺復甦術、呼吸插管、葉克膜等延命醫療;而《病人自主權利法》則新增五種特定臨床狀態。

一開始知道病人自主權利法時一直以為病人自主權利法跟安樂死是一樣的,但其實這兩者並不相同,《病主法》主要提案者與撰寫者之一,前立法委員楊玉欣曾說過「《病主法》追求的是讓病人能回歸最自然的生命狀態,和主動加工造成死亡的安樂死,完全不同。」《病主法》是歸還你選擇的權利,但不會主動幫助你接近死亡。

《病主法》實行的條件為以下,

1.你要是具完全能力行為者

(年滿20歲或未滿20歲但已婚者,心智意識能力健全者)

2.參加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ACP)

討論特定臨床條件下,你要接受/拒絕哪些治療,

此諮商會議出席人需有ACP團隊、意願人、二等親家屬至少一位、醫療委任代理人(HCA,如有指定需出席)

而未來生效的五種特定臨床狀態

-末期病人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永久植物人狀態

-極重度失智

-病人疾病狀況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者。

3.書面立下預立醫療指示(AD),經公證和兩人見證,醫療機構掃描存記,最終註記健保卡。AD即生效。

大致了解病人自主權利法後,我個人蠻同意的,先暫時不論爭議點,我很認同的一點是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過程中家人也會共同參與這部分,與親密的家人討論對生命的看法,再了解彼此之間對於醫療選擇的意願,共同面對為最終的旅程做好最好的準備,這是非常重要的。

華人太內斂,對於很多事情都不願意講開,所以內疚後悔等事情層出不窮。不可諱言,對於家裡長輩,孩子總是不敢談這個死字,可能覺得不孝,覺得特別蹙眉頭,寧願相信著家人會永遠健健康康不會老也不願意一同面對死亡這件事。但是身老病死這種事情,並不是你避而不談就會消失的,在這件事情上,逃避是沒有用的也是最糟的選擇,因為這種狀況下最終的結果就是事情突如其來的發生,然後發生就發生了,你再也沒有機會了。我很喜歡報導者在病人自主法的專題報導裡寫的一句話,「替自己做決定且讓家人知情、理解,為的不只是自己的善終,還是生死兩相安。」透過ACP的諮商會議,你了解的不再只是你以為的,而是真正對方想要的,或許從來不敢談開的事情,從這場會議裡就甚麼都談開了;如果事情真的發生了你不需要再為他做決定,太辛苦太困難,會耿在你心裡一輩子抑或是不被家人不諒解一生,那些都太沉重了,何不讓當事人在還有意識時先為自己做決定。

關於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爭議,我覺得最會有爭議的有三點,第一點,是有些概念太模糊,像是極重度失智或病人痛苦難以忍受等等,我們要如何確定怎麼樣叫做極重度失智,或是病人痛苦難以忍受?雖法條有敘述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但這些準確度及專業度還是未知數,這些相關標準也必須取決於社會上的共識、概念或價值觀,因此關鍵就在於這種共識的機制。

第二點,則是臺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黃理事長)提出的,從病人預立醫療指示到實際進入醫療程序,可能相距非常久的時間,這段期間可能發生很多的事情,包括當事人本身認知、心情及意願的改變,還有醫療的進步等狀況,而使他後來的想法與當初預立醫療指示時有所不同。那這種時候要如何處理?第二點的狀況,我認為雖預立醫療指示已經完成,但如當事人想法不同時一定也是能做出修改的,假如是在事發一秒前轉變,的確無法預防。雖然這樣說並不妥當,但我認為在這之前還是當事人自己本人做出的決定,比起從來沒做過決定被迫活著,做過決定還是好多了。

最後一點則是要如何確保病人預立意願書,不是因為家人照護壓力,不是因為經濟壓力,不是因為心理壓力,不是因為健康知識的不平等,不是語言的理解能力的欠缺,所以導致他預立的能力有不足,或者是受到一些資訊的干擾或偏誤。關於此點的確是很有可能發生的,但這也是為什麼要開ACP諮商會議的原因,在會議中出席的不只是當事人及當事人的家人,也會有專業的醫師等,在會議中大家該做的就是一同幫助理解病人,並找出解決辦法,我想這個程序是足夠嚴謹的。

總的來說,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立意是良善的,也是必須的,或許有些配套措施還沒有那麼健全,但是這件事是勢在必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只是把病人本有的權利還給他而已。讓生命回歸自然,尊嚴善終。

 

引用及參考資料

病人自主權利法 - 安寧照顧基金會
https://goo.gl/NR1yzn

病人自主權利法20問
https://goo.gl/XiA9Be

病人自主權利法 - 安寧照顧基金會
https://goo.gl/NR1yzn

《病人自主權利法》不是安樂死,五點帶你快速了解!
http://www.ilong-termcare.com/Article/Detail/899

安樂死:
報導者:生與死的兩難:安樂死在比利時
https://www.twreporter.org/a/belgium-euthanasia

生命終止與延續課題(上):荷蘭安樂死的現況
https://goo.gl/1dMype

生命終止與延續課題(下):荷蘭安樂死相關人員訪談
https://goo.gl/LjKbEY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病人自主權利法 安樂死
    全站熱搜

    莫宜望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